家長教師會會章

一、 名稱: 本會定名為「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家長教師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二、 會址: 新界大埔大元�擃n亞路德會沐恩中學
三、 宗旨: 1. 加強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,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。
  2. 支援學校,改善及提高學生之質素。
  3. 探討家長共同關心之問題,以增進教育子女之經驗交流。
     
四、 會員: 1. 會籍
    1.1 凡在本校肄業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均自動成為本會「家長會員」,每年均須繳交會費;如要求退出,須以書面通知。已繳會費,概不發還。
    1.2 校長及副校長為「當然顧問」,教師為「當然會員」,均不須繳交會費。
    1.3 凡現任校監及校董、離任校長,教師及畢業生家長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,可成為本會「名譽會員」,不須繳交會費。
  2. 權利與義務
    2.1 名譽會員只有動議而無表決、選舉與被選舉權。
    2.2 當然會員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與被選舉權。
    2.3 無論在校子弟人數多少,各家長會員只佔一票。
    2.4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。
    2.5 所有會員均有繳交年費之義務,並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。
  3. 會籍終止 凡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,及教師離職時,其會籍隨之終止。
       
五、 組織: 1. 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,休會期間,「執行委員會」全權負責會務。
  2. 執行委員會:
    2.1 主席一人(由家長出任)
    2.2 副主席二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    2.3 秘書二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    2.4 司庫二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    2.5 聯絡員二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    2.6 康樂二人(二位家長)
    2.7 總務二人(二位家長)
    2.8 其餘執行委員二人,一為「學校與家庭通訊」編輯(教師出任),一為駐校社工
  3. 執行委員委任方法:
    3.1 家長委員由周年大會選出,得票最高之九位出任委員。
    3.2 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,其會員資格由大會確認。
      委員會之職位如主席、副主席等,由委員會全體委員互選產生。
  4. 執行委員任期:
    4.1 家長委員任期為一年,可選連任。
    4.2 教師委員,任期一年,可獲連任。
  5. 職責:
    5.1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,並主持選舉。
    5.2 執行委員會每年委派核數員一名,主理稽核本會一切賬目。
    5.3 年中如有遺缺,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委員之權力。
    5.4 執行委員工作為義務性質,不能支取任何薪酬。
  6.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:
主席:
6.1 a)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。 b)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 c)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。 d)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,但最終權限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署長職權之範圍。
副主席:
6.2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。主席缺席時,由副主席(家長委員)代行其職權。
秘書:
6.3 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。
司庫:
6.4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,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審核的財政報告。
聯絡:
6.5 負責本會各項聯絡家長工作。
康樂:
6.6 負責本會各項聯誼活動的籌辦工作。
總務:
6.7 負責協助本會會務。
       
六、會議: 1. 周年會員大會 
    1.1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召開。
    1.2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最少為三十人。
    1.3 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二星期通知會員出席,並列明議程。
    1.4 周年會員大會,均由主席主持,如遇主席缺席,則由副主席暫代。
    1.5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,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,並由主席主持下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。
    1.6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,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    1.7 若周年會員大會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,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;並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會員。此次會議,不論人數多寡,均屬有效。
    1.8 議決事項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,方能生效。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  2.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,或由五十人或以上之會員聯署,書面要求主席召開,主席接獲要求後,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,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。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周年會員大會,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。
       
七、 財務: 1. 本會會員須於每年十二月前繳交會費。會費一經繳納,概不發還。
  2. 每年會費數額,可由執行委員會釐定,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  3. 所有資助款項、基金及會費,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。
  4. 本會任何支票之提款,必須由主席、副主席(教師委員)及司庫(家長委員)其中二人聯同簽署,方為有效。
  5.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,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,或捐助學校,作為獎學金、獎品或其他用途。
  6.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須由司庫妥善處理。
  7. 本會賬目每年需由核數師至少審核一次。
  8.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。若有需要,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,方為合法。
  9.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,不能有赤字結存。
  10.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,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,並與全體會員研究及承擔有關責任。
  11. 本會解散時,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自行運用,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。
     
八、 修章或解散: 1. 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由出席之三分二人士通過,方能生效。
  2. 本會之解散須超過半數會員通過,方為有效。